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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学院2015 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及实施方案

   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,促进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,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》(量院[2008]19号)等有关文件的精神,特提如下方案,见附件。

    现将方案和2015年招生导师名单予以公示:

中国计量学院理学院
2015 年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及实施方案
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,促进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,提高研究
生培养质量,根据《中国计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》 (量院[2008]19
号)等有关文件的精神,特提出本方案。
一、应用数学学科
(一) 、资格认定
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:
1、目前承担国家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 10 万元以上横向课题,有充足的科研经
费培养研究生;
2、划拨研究生助研津贴到专用账户,并保证其名下未来三年在读每生每年不
少于 3000 元(每月不少于 300 元),同时能够按时足额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
(研究生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到账经费额的认定截止到 2015 年导师资格认定之
前)。
3、近三年,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级或 SCI 杂志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;
4、愿意承担并能够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;
5、截止上一年底,有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1 名以上的完整经历,或给应用
数学专业研究生独立讲授过学位课;
6、如果以导师组形式招生,则其所有成员均需符合导师上岗条件。
(二) 、实施方案
1、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研究生:
(1)上一年度到账科研经费在 50 万以上的导师(组);
(2)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或校优秀硕士论文;
(3)指导本硕创新并考取本学科研究生;
(4)上一年度导师(组)指导的研究生平均科研绩点排名本学科第一。
2、有下列之一者至多安排一名研究生:
(1)首次招生的导师(组);
(2)没有完整培养出一届毕业研究生的导师(组);
(3)双向选择时没有第一志愿填报的导师(组);
3、有下述情况之一者,暂不予分配研究生名额
(1)拒绝承担或者没有认真履行本学科研究生教学任务;
(2)拒绝提供或不按期提交学科建设或研究生部需要的有关材料;
(3)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配合本学科活动, 包括研究生考试命题、面试、 双
向选择、中期检查、开题报告、论文预答辩与答辩等;
(4)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不能按时就业或论文盲审不及格;
(5)不给学生提供足够的助研津贴;
(6)违反《中国计量学院教师职业道德现实表现考核办法(试行)》 (量院党
〔2012〕1 号)所规定的条款;
(7)准备调离本学院或外出学习、访问六个月以上。
本方案归理学院解释。

二、物理学科
(一) 、资格认定
上岗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、目前承担国家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 10 万元以上横向课题,有充足的科研经
费培养研究生;项目结题认定时间截止到 2015 年导师资格认定之前,并需出
具科技处相关文件;
2、划拨研究生助研津贴到专用账户,并保证其名下未来三年在读每生每年不
少于 3000 元(每月不少于 300 元),同时能够按时足额给研究生发放助研津贴
(研究生助研津贴专用账户到账经费额的认定截止到 2015 年导师资格认定之
前);
3、近三年,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级或 SCI 杂志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3 篇;
4、愿意承担并能够高质量地完成研究生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任务;
5、如果以导师组形式招生,则其所有成员均需符合导师上岗条件。
(二) 、实施方案
1、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研究生,或在学生充足情况下,额外安排一
名研究生:
(1) 上一年度到账科研经费在 50 万以上的导师(组);
(2) 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或校优秀硕士论文;
(3) 上一年度导师(组)指导的研究生平均科研绩点排名本学科第一。
2、有下列情况优先安排研究生:
(1) 指导本硕创新并考取本学科研究生;
(2) 导师负责联系学生以第一志愿报考本专业,并被录取,导师有对该生的优
先招生资格;
3、每年度每位导师至多安排一名研究生,或者导师组平均一名研究生;在生
源不足的情况下,导师只具备隔年招生的资格,即不能连续两年招收研究生;
4、有下述情况之一者,暂不予分配研究生名额:
(1) 拒绝承担或者没有认真履行本学科研究生教学任务;
(2) 拒绝提供或不按期提交学科建设或研究生部需要的有关材料;
(3)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配合本学科活动,包括研究生考试命题、面试、双
向选择、中期检查、开题报告、论文预答辩与答辩等;
(4) 所指导的研究生中有不能按时就业或论文盲审不及格;
(5) 不给学生提供足够的助研津贴;
(6) 违反《中国计量学院教师职业道德现实表现考核办法(试行)》 (量院党
〔2012〕1 号)所规定的条款;
(7) 准备调离本学院或外出学习、访问六个月以上。
本方案归理学院解释。
理学院
2014 年 11 月 1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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